核心內容:一男子承包某酒店裝修工程,在支付了裝修工人部分生活費后“跑路”。近日,武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
張某于2012年底承接某酒店項目裝修工程,并聘請了馬某等為代表的裝修班組,工人共計93人。工作期間,張某陸續支付部分勞動報酬,2013年初裝修工程完工后,尚未支付裝修工人的工資等款共計88萬余元。
為此,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張某足額支付職工工資,責令該工程的發包方伍某所屬的公司墊付拖欠外來務工人員工資的50%給工人。之后,張某仍不支付工人馬某等93人的勞動報酬。勞動監察部門遂將案件移送被公安機關,潛逃在外的張某之后被抓獲。
事發后,張某委托謝某與馬某等為代表的裝修班組進行協商,同意張某在四個月內將所拖欠的勞動報酬支付完畢。至2013年12月止,張某已按協議實際支付給裝修班組工人勞動報酬25萬余元,并取得了諒解。
審理: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與工人代表達成協議并在提起公訴前已按協議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取得了諒解,可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募s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ㄈ┌才偶影嗖恢Ц都影噘M的;
。ㄋ模┙獬蛘呓K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