隗某因欠徐某100萬元被法院扣押了兩套房屋,其妻董某以享有房屋份額為由提出異議。徐某單獨起訴董某,請求法院確認涉案債權屬于隗、董二人夫妻共同債務,董某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案情
一審中,董某承認其與隗某的夫妻關系仍然存續,但其認為借款事項已經經過法院審理,故再次起訴行為不當。而且,徐某在起訴隗某時并未列董某為共同被告,表明徐某已經放棄對董某的訴訟權利。因此,董某認為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依據。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雖與徐某與隗某借款合同一案是同一借款關系,但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和訴訟請求不同,不構成重復起訴。徐某在上述案件中未列董某為共同被告,并不表明放棄了對董某的起訴權。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所涉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債務,董某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判決后,董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雖與前述案件基于同一借貸關系,但案件當事人不同,訴訟目的也不同,徐某起訴隗某時旨在要求隗某承擔清償借款責任,本案目的則在于請求確認借款為董某與隗某夫妻共同債務,進而要求董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并不違反“一事不能二理”的訴訟原則。徐某在另案中起訴隗某還款,不能導致其喪失要求董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權利。而且,經法院查明,所涉欠款并未完全清償。因此,徐某有權就未清償部分向董某主張權利。
最終,北京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一般會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明知債務人與其配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日常生活中,債權人只起訴債務人夫妻一方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法院執行時通常會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債務人配偶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再起訴債務人配偶,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為了避免執行中債權人配偶以未被起訴為由提出異議,提高執行效率,減少訴累,債權人可以在起訴時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責任編輯:小云)